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乡**村**队**号,住址同上。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在颍上县**乡**村**队官某乙吃饭时,官某甲与一同吃饭的刘某某发生口角争吵,后官某甲使用拳头将刘某某打伤,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对被害人予以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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