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官某甲行贿、串通投标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溪检察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宁都县**建材有限公司、宁都县**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宁都县**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现住赣州市宁都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赣州市安远县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官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官某甲为了在林木采伐指标、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市公路局**分局原局长钱某某(已判刑)、**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曾某某(已判刑)、**县林业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局长赵某某(已判刑)、**市公路局**分局原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关照,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钱某某、曾某某等5人行贿共计89万元、黄金600克。此外,在**县**文化公园项目中,官某甲伙同他人串通投标,中标项目金额9307.189319万元,非法获利1894.15881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行贿事实

(一)向**市公路局**分局原局长郑某某行贿2万元

2012年10月份,官某甲听说**县公路分局准备启动S323公路工程,为了在工程承揽方面得到郑某某的关照,10月的一天,官某甲到郑某某位于**市**小区**楼家中,送给郑2万元,郑收下。

(二)向**市公路局**分局原局长钱某某行贿3万元

2013年上半年,**市公路局下属的**公司开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对外分包S323公路项目等工程,**市公路局**分局为业主单位。为了得到钱某某在**国道G236七里至**段**路**段(以下称“**外环路工程”)、**县垃圾填埋场道路工程项目承揽以及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官某甲在钱某某办公室送给钱2万元,钱收下;2015年端午节前的一天,官某甲到钱某某办公室送给钱1万元,钱收下。

(三)向**市**公司原董事长曾某某行贿25万元、黄金600克

2013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为了从**公司分包工程以及在工程项目施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得到曾某某的关照,官某甲先后五次送给曾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黄金600克,具体如下:

1.2013年底,官某甲在**县政府附近的出租房路边送给曾某某5万元,曾收下。

2.2014年春节前有一天,官某甲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曾某某5万元,曾收下。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官某甲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曾某某5万元,曾收下。

4.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官某甲送给曾某某12根绘有12生肖图案的金条(每根重约50克),曾收下。

5.2016年年底的一天,官某甲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送给曾某某10万元,曾收下。

(四)向**县林业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局长赵某某行贿33万元

2009年的一天,为了感谢时任**县林业局局长赵某某在林木砍伐指标上的关照,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到赵某某家中送给赵5万元,赵收下。

2014年赵某某调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负责**湖公园工程项目的现场指挥,为了承接**湖公园部分工程项目以及感谢赵某某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上的关照,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官某甲先后三次送给赵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9月的一天,官某甲在赵某某办公室送给赵3万元,赵收下。

2.2017年春节前一天,官某甲在赵某某办公室送给赵5万元,赵收下。

3.2017年端午节前一天,官某甲在**号**道方向的马路边松给赵某某20万元,赵收下。

(五)向**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陈某某行贿26万元。

2017年8月,**县**文化公园项目对外招投标,为了得到陈某某在工程招投标上的关照以及感谢陈某某在工程进度协调、工程款拨付上关照,2017年4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先后二次送给陈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的一天,官某甲到陈某某办公室,送给陈某某6万元,陈收下。

2.2017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官某甲到陈某某家中,送给陈某某20万元、两条“1916”牌香烟、两瓶茅台酒,陈收下。2018年6月,得知纪委监委调查**县委原书记王某某一案,陈某某将20万元退还官某甲。

二、串通投标事实

2017年初,**县城投公司计划投资19677.88万元建设**县**文化公园政府建设项目,官某甲获知消息后,找到**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陈某某,请托其在该项目招标条件设置上提供关照,陈某某答应。在陈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官某甲提出的招标条件除了资质条件作了部分修改,其他招标条件均被采纳。2017年8月28日**县**文化公园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官某甲从陈某某处提前得知招标方案后伙同官某乙、郭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不等的价格购买了**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业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的资质参与围标.最终该工程由华赣公司中标,中标项目金额9307.189319万元。**公司中标后该工程实际由官某甲承建,经鉴定,官某甲非法获利1894.158814万元。

2018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官某甲经**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配合民警到**市**组调查,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陈某某与王某某之间不正当经济问题,后经查证属实。案发后,官某甲退赃1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陈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官某甲在投标过程中同时与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被不起诉人官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官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