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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51967********,汉族,中专文化,邵阳市农商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道**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宛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北塔区茶元头街道其朋友家中出发到江北办事,经过魏源西路望江府地段时,被**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宛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经鉴定,宛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6mg/100ml。

202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宛某某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宛某某不起诉。

涉案车辆已返还,宛某某的驾驶证已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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