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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宛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宛某某二人在黄梅县**镇**小区**栋**室宛某某的家中,因室内房门装修材料一事发生口角,宛某某认为王某某给其安装的房门门锁被调换,希望王某某退还房门定金并重新安装,王某某手持铁锤准备将房门拆卸时遭到宛某某的阻拦,双方因此发生接扭,期间王某某用拳脚将宛某某的胸部打伤,宛某某用拳脚将王某某的胸部打伤。2020年10月21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宛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1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且向对方出具书面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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