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市人,打工,住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山东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1月18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刘某甲、刘某乙合伙经营药品,并雇佣黄某和被不起诉人宛某某负责仓库管理、记账、送货等工作。由刘某甲负责管理及收支货款、刘某乙负责通过网络联系货源,非法买卖精神类药品。其中由刘某乙联系,刘某甲支付货款,与徐某某之间有97908元转款记录与朱某某之间有70460元转款记录,后刘某甲将药品销售给康某某、张某、李某等牟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宛某某不起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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