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宜春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
本案由袁州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宜春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7日延长起诉审查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宜春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全权委托甘某某(2018年4月1日,宜春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甘某某负责企业所有土建工程及办理林业手续)搭建一个铁棚,以便于公司生产经营。甘某某在负责此工程建设期间,擅自在袁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山场搭建铁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建设。经鉴定:其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3亩,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林地遭到严重破坏,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本院认为,宜春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植复绿情节,并积极缴纳补植复绿费用,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宜春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诉讼代表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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