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宝某某驾驶蒙G*****小型普通客车沿奈曼旗大镇土城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古族小学西侧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受伤,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宝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宝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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