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宝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宝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宝某某驾驶粤S3****号小型汽车,从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穆院旧誉洞村出发沿罗穆路行驶,行驶至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广云路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宝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9mg/100ml,属醉酒。

宝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