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86********,蒙古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牧场**队,住陈巴尔虎旗**牧场**队**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01时33分,宝某某驾驶蒙A*****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在海拉尔区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宇小区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宝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2mg/100ml。
本院认为,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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