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嘎查,住奈曼旗**镇**嘎查。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奈曼旗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奈曼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4月20日20时22分,被害人包某某给其朋友李某某打电话后骑着摩托车带着巴某某从**嘎查出发去往治安镇,行至**嘎查东南韩塔木地旁的南北路时受伤。后被同村的吴某某发现后通知二人的亲属,二人的亲属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巴某某能够详细描述受伤经过,指认岳某某、宝某某殴打自己及包某某,并且巴某某等人在案发前一个月在治安镇的歌厅和岳某某、宝某某发生冲突,所以岳某某、宝某某二人对巴某某、包某某报复。包某某在受伤后及被送往医院的路上均能叙述是被**村的岳某某、宝某某打伤。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宝某某、岳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宝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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