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353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枫桥**纺织进出口公司员工,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宣某某驾驶浙DY****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枫桥镇齐东村驶往枫桥镇政府方向,7时35分许,途经枫桥镇枫店线与中兴路交叉路口地方,左转弯驶入并通过设有减速让行禁令标志的交叉路口过程中,因未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未随时注意路口内其他车辆行驶动态,未按规定让行,与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虞佳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潘某某,造成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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