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巢湖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室,住合肥市巢湖市******室。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宣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凌某某(另案处理)迫于被催债的压力,准备用假房产证抵押拖延还款期限。2017年6月份,凌斌通过谭某某(已死亡)联系上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凌斌将要办的假证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宣某某,宣某某即与从路边小广告上获取办假证的电话联系制作假证并垫付费用,先后制作了两本假房产证。宣某某将收到的假房产证通过谭某某转交给凌斌。两本伪造的房产证分别是凌某某、谭某某共同所有的贵池区金碧秋浦****室房屋,编号为《池房权证贵字第3423268号》;凌某某、沈某某共同所有的贵池区金碧秋浦****室房屋,编号为《池房权证贵字第3423268号》。2018年12月,经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凌斌、谭彩霞所有的产权证号为池房权证贵字第3423268号位于池州市建设西路888号金碧秋浦****室的房屋无登记信息,凌某某、沈某某所有的位于池州市建设西路888号金碧秋浦****室房屋未办理房产证。

2019年2月26日,宣某某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次日自行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28日,在辩护律师在场下,宣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本伪造的房产证;

2.户籍信息、不动产查询证明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章某某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证件经池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两本房产证系伪造证件,随案保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