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住广西合浦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宣某某于2019年07月30日22时34分左右,饮醉酒后驾驶桂E****8号小型轿车沿廉州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与珠海东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廉州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由朱某某驾驶的悬挂"合浦C**** " 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0 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宣某某已赔偿朱某某人民币二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经抽取宣某某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宣某某发生事故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海市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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