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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489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宣某某酒后驾驶浙D1H****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镇**路***出发驶往**镇**村。2时50分许,途经**镇**村村口地方时,与方某某驾驶的苏L73****号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已与方某某达成协议,约定双方自负损失,互不追责。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宣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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