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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22时41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于2020年12月16日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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