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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3********,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1996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20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弥勒市公安局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监狱解回侦查,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宣某某(已判刑)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张某甲窜至弥勒市城区**镇等地盗窃机动车9辆(不包含宣某某与张某甲在昆明**餐厅门口共同盗窃的本田轿车),价格认定8辆,认定被盗汽车价值总计人民币251263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参与盗窃作案3起,总价值49100元。2003年,张某甲、宣某某在昆明滇禧园餐厅门口共同盗窃一辆本田轿车,此案系犯罪嫌疑人宣某某漏罪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1、2003年1月9日夜间,宣某某伙同张某某、张某甲窜至弥勒市**镇**街**路上,将陈某某家价值9498元的一辆牌号为云******的红色松花江面包车盗走,并由宣某某开往砚山县后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又以286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某(已判刑)。此车已被追回返还失主。

2、2003年1月22日夜间,宣某某伙同张某甲窜至弥勒市**镇**村**号门口,将胡某某家价值13200元的一辆牌号为云******的红色昌河面包车盗走后开往砚山县,经马某某(已判刑)介绍卖给他人。此车已被追回返还失主。

3、2003年3月7日夜间,宣某某伙同张某甲窜至弥勒市邮政局停车场,将邮政局价值26351元的一辆号牌为云******的黑色长安面包车盗走后开往砚山县平远街经马某某(已判刑)介绍卖给施某某(已判刑)。此车已被追回返还失主。

4、2003年8月4日,张某甲、宣某某窜至昆明市西山区**路滇**餐厅门口将肖某某的一辆云******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开回弥勒后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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