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合肥市**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道**社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10月14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前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出资雇佣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等人组建工作室,通过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联系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后由被不起诉人宣某某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处获取投资诈骗平台“博眾”的客户端后台,通过投放广告、引导被害人进入微信群、通过“炒群”的方式诱导被害人满某某在“博眾”诈骗平台“入金投资”,被害人满某某先后在该诈骗平台“入金”1.5万美金(约人民币10万元左右),后该笔钱款被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卢某某、夏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等人瓜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认定宣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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