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434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女,1963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在宁波杭州湾新区**镇**村**号家中摆放两张麻将桌供人以冲级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 000余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宣某某供认不讳,并有归案经过、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销毁清单、证人丁某某、张某某、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2.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3.赌博案件的发生是在村民邻里之间,赌客为老年人且赌博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宣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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