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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宣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5********,汉族,大学文化,私企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宣某某从境外购得电子烟弹送至越南,到达越南后由林某某(在逃)负责接货,再通过非法途径由越南运送至国内,并最终交付给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4月10日至7月30日,宣某某共销售16530898元电子烟给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其中韩某某通过阳某某(另案处理)及其他账户已支付给宣某某电子烟款10773240.00元,未支付电子烟款5757658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宣某某与林某某、韩某某共谋从国外采购电子烟弹,运进国内进行贩卖,且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宣某某在国外采购电子烟弹属非法经营。故其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宣某某不起诉。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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