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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0********,汉族,中专文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宦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东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航华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随即将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带至蚌医二附院抽血备检。2019年9月27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皖天司毒鉴字【2019】第(7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蚌埠市公安局执法办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及抽血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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