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宦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扬州市**镇**家园**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镇**市场**号)。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8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7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宦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S****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江都东收费站等待驶入匝道前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宦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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