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绛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绛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左右的一天,马某某因其表哥与宦某某姐姐购买宅基地的事和宦某某在电话上发生争执,马某某经过宦某某家门口时,宦某某踢了马某某两脚。
2.2013年左右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在其家门口,宦某某驾车送张某某邻居白某某回家时,把车停放在张某某家门口碰到张某某,张某某将手中的矿泉水瓶砸到宦某某的车上,宦某某下车和张某某争吵起来,随后打了起来,张某某被打伤住院。经调解,宦某某给张某某赔了1000多元。
3.2016年7、8月份的一天,宦某某经福建人林某某同意把福建人林某某和绛县人马某某工地上剩余的十几吨左右的钢筋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卖了一万余元
4.2016年10月14日宦某某酒后到丁某某家办事,丁某某没开门,宦某某就用脚踹丁某某家的门,把丁某某家的门踹变形了。
5.2017年5月份,宋某某在马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找工人把马某某的房子上装的两台格力空调卸下来准备放在家里,被不起诉人宦某某看见后,阻拦宋某某把空调卸走,称马某某欠自己钱,并将两台空调拉到他自己家中。
6.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宦某某在马某某开发的工地上收了9户人家的钱,给工地修路,马某某阻拦不让宦某某修路,宦某某与马某某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了马某某,后被拉开。
7.2018年9月13日,宦某某和其妻子在县医院门口向马某某索要与其签订的出让协议,马某某不给,宦某某就打了马某某一拳。
8.2018年后半年,宦某某将马某某装在其房子西墙上的三个监控头接上线接到了他自己家中。
9.2019年10月20日,宦某某因土地纠纷,让人把平整土地的土倒在马某某井房旁边,宦某某又找人把土推到井房西、南北三个方向跟前,致使马某某不能正常使用井房。
10.2019年11月18日宦某某伙同他人用土堵了董某某进出小区的路,致使董某某进出路被堵,家庭装修无法施工,11月20日董某某找人移土时,遭到宦某某的阻拦,董某某报警后,宦某某仍继续堵路,11月21日宦某某被绛县公安局故绛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
本院认为,以上所列事件1、2、4、6、7项打架及踹门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但都事出有因,有3起已由派出所处理,另2起无伤,无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以上行为不够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事件3、5、8、9、10项,买钢筋,拉空调,接监控,倒土,堵路,不能证实宦某某强拿硬要,只是存在其他经济及民事纠纷。因此,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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