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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常州市新北区**车辆配件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宦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宦某某系常州新北区**车辆配件厂实际经营人。2020年6月23日下午,宦某某在其厂内的注塑机安全门损坏,无法自动关闭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杨某某、孟某某从事生产,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50岁)未注意到注塑机处于作业周期内,进入正在运行的注塑机,被挤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宦某某主动报警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宦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5.3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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