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城*期**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2020年5月27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0时20分许,宫某某驾驶的皖D*****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泥淮路与淮上大桥路交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易某某驾驶的皖C*****号轿车碰撞,皖C*****号轿车车头撞到皖D*****号轿车右侧前门,致皖C*****号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5月2日死亡。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5月22日认定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宫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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