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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单元**室,系辽阳市财政局干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7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驾驶辽AD12499号特斯拉牌轿车沿青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辽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东门时,与行人黄家河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黄家河受伤,经辽阳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家河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白塔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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