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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莉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朝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路与兴技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2020年5月15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宫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的供述;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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