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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大屯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苏三路**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酒后驾驶宁B*****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乌海市乌达区苏三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乌海市乌达区北师大南门前道路时,被乌达交警查获。经鉴定,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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