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7点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2的黑色奥迪牌汽车,沿本市红桥区河北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三条石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车辆照片。
2、被告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表等书证材料。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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