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建设东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当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左右,宫某某酒后驾驶贵BS****小型轿车由**往**新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红桥大道西南家具城路段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7亳克/100毫升血,经六盘水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宫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2.8毫克/100毫升血,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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