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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6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因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冀******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门桥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已接受公安交警大队的十日教育管理,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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