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景泰县**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3时28分许,犯罪嫌疑人宫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甘D*****号“力帆”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家属楼1单元门口台子上出发,经长城路、昌林路行驶至景泰县公路段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6月16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宫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0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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