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寻衅滋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宫清华)(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社区**户,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系原合肥**教育培训公司(现更名为安徽**教育有限责任公司)校园代理,2018年12月中旬,该公司区域主管叶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芜湖**教育公司员工余某某在安徽**职业技术学院散发广告进行招生宣传,认为其干涉了合肥**教育培训公司的业务,遂起意冒充学生以咨询报名为由,欺骗对方机构人员到场后对其实施殴打。叶某某通过宫某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与余某某约定,于2018年12月18日21时许在安徽**职业学院门口见面。12月18日晚,叶某某携带甩棍,带领宫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安徽**职业学院门口对余先龙进行殴打,期间,叶某某使用甩棍殴打余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