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洮南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881执15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拒不报告财产,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处司法罚款后,宫某某在有实际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发后,于2020年3月16日宫某某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并取得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取的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述。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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