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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村。2003年5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9月30日,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莱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6日6时许,宫某某与吴某胜、倪某锋夫妇在姜山集市上因争抢摊位发生争执,后三人发生撕打,宫某某用拳头将倪某锋右肩处打伤,将吴某胜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倪某锋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吴某胜之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莱西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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