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威海市环翠区**村**号,现居住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村**街**号东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宫某某及其女儿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抢夺鸡笼,期间宫某某与高某某将张某某推倒,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左腕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左前臂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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