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5********,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于2019年9月以来,在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北江路18号青岛**有限公司,雇佣吴某某等人从事服装印花生产,通过暗管、污水管道将清洗印花板产生的废印花浆料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认定,该服装印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12,废物代码:900-255-12。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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