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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酒后驾驶陕A****Y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惠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余下镇八街坊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02.0mg/100ml。后经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83.8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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