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8********,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嘎查**组**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25分,被不起诉人宫某某酒后驾驶蒙FH****号小型轿车,沿乌兰浩特市**林场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乌兰浩特市**林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宫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70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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