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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萨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黑龙江省肇州县**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黑龙江省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张某某,系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8日和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场**店,合计盗窃长裤、连衣裙等物品若干。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场**店,盗窃无线耳机1副、蒸汽眼罩2盒。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商场**店,盗窃红色卫衣1件。因宫某某在**店盗窃后被工作人员发现报警,警察在**店附近将宫某某查获,当场在宫某某背包内查获被盗卫衣1件。被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3226.2元。案发后宫某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返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参加社会服务真诚悔罪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宫某某作为刚毕业尚未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因一时贪念,涉嫌犯罪,根据惩罚与挽救并行的法律适用理念,经过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参会人员同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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