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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窝藏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村**号,现住山东省乳山市**小区附**号楼,个体。因涉嫌窝藏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乳山市公安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4日,7月26日至8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4日至5月17日,7月15日至7月26日,9月26日至10月10日)。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7日,乳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李某某上网追逃,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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