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大厦**栋**室,向王某某谎称可以花钱找关系帮忙办理小孩转学,据此收取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未办成时将钱退还。经王某某等人催讨,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承诺退钱,于2018年10月10日退还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12月20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还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宫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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