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8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起诉至洮北区法院,期间法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27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宫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白城**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38126000280****。办理成功后一直使用该卡消费,截止到2020年7月13日共透支本息60890.50元,其中本金51924.86元,利息8965.6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缴,上门催要拒不还清欠款。
2020年9月23日洮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宫某某透支本金51924.86元中包括2000元的年费,宫某某实际恶意透支数额为49924.86元,未达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刑法》对恶意透支数额释为,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洮北区法院建议补充侦查,中国工商银行白城**支行出具的解释说明:其单位规定所欠年费(2000元)计入本金核算。
本案经过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后,中国工商银行白城**支行出具的解释说明与《刑法》对恶意透支数额的解释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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