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2********,汉族,高中肄业,群众,****公司烟台分公司员工,现住烟台市莱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重婚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5日、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9年期间,在同案犯许某某与赵某某婚姻持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许某某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长期在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室居住。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宫某某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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