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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兰西县****村,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刘某某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承包兰西县**乡**村**屯**路防护林地,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该林地上建立**乡**粮食购销处(收粮点),经兰西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地为林地,经兰西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该林地上林种为防护林二级林种水源涵养林,经兰西自然资源局现场测量被毁坏防护林地共6.16亩。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经兰西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西县林业和草原局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防护林地用途,造成防护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鉴于被不起诉人宫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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