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现住河北省泊头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宫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现住泊头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人,现住泊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甲、宫某乙、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犯罪嫌疑人宫某甲指使其子犯罪嫌疑人宫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J2****面包车载着宫某甲和李某甲到**镇**村北东西公路上,后宫某甲和宫某乙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宫某丙地里42棵国槐树树皮剥掉,经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现场勘验,涉案被毁42棵国槐苗木的损失为8110元;2019年12月25日晚,宫某甲指使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J2****面包车载着宫某甲到**镇**村北东西公路上,后宫某甲使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地里9棵梨树和被害人宫某丁地里5棵梨树树皮剥掉,经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现场勘验,计算涉案被毁14棵梨树的损失为6335.80元,其中,涉案宫某丁5株被剥皮植株的损失为:2105.44元;涉案王某某9株被剥皮植株的损失为:4230.36元。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及车辆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聘请书、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司法鉴定人申请回避告知书、赔偿协议、谅解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2、证人左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宫某丙、王某某、宫某丁陈述;
4、河北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
7、犯罪嫌疑人宫某甲、宫某乙、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8、犯罪嫌疑人宫某甲、宫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宫某甲、宫某乙、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但三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该案系农村邻里矛盾纠纷引起,为化解调和邻里关系,更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决定对宫某甲、宫某乙、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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