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71号
被不起诉人宫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褚集镇宫油坊村宫坂组45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宫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皖A90**小型轿车准备从苍南县灵溪镇浦岙路往灵溪镇灵浦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宫某甲驾驶车辆在灵溪镇浦岙路214号前准备掉头时,车辆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浙C68**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袁训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宫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并接受调查。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查获、血样提取照片、和解协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宫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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