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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宰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宰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1********,中共党员,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宰某某驾驶云D*****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会泽县者海镇方向驶往宣威市方向,10时50分左右行至秀河线宣威市境内G326-K895+400米处时,该车左前部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宰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宰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就民事部分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宰某某一次性赔偿606000元给周某某的亲属并且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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