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6]14号
被不起诉人容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日起,江西省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监理机构停止办理“变速拖拉机”新上户注册登记。2012年年初,福田汽车驻赣南片区销售经理吴某某(已判决)得知江西停办农机车牌证后,便伙同其妹夫姚某某(已判决)向赣州各地经销商承诺可以为客户在四川汶川县办理农机牌证。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容某某担任龙南县江龙汽贸公司销售员,在销售长沙福田农用车过程中,为促进车辆的销量,根据公司的规定,为客户代办行驶证、营运证、车牌号及保险,并由公司财务人员收取5000元至8000元不等费用,再由容某某将客户购买车辆相关资料寄给姚某某,由姚某某办理相关证件,后由江龙汽贸公司财务人员转账给姚某某4700元。期间,容某某共为刘某某(车牌号为川******)、肖芳华(车牌号为川******)代办了行驶证、营运证、车牌号等证件。经四川省农机监理总站查核,该农机牌照系伪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容某某主观上没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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