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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Z195号

被不起诉人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晚上8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容某某醉酒后驾驶桂R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对开路段,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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