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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容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小区**座**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区分局民警联合政府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被不起诉人容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市场内的**海味档内查获疑似海马干制品407只。经鉴定,上述海马干制品均为海马属所有种(除克氏海马)的干制品,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值为人民币6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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